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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巨龙锅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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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锅炉房设计图样审查要点
小型锅炉房设计图样审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0-05-30 12:20:25   浏览:
 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2、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8)

5、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一.锅炉房位置

1.锅炉房是指设计有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水处理设施、水泵及分汽(水)缸等的建筑物。锅炉房宜与其它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锅炉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观众厅、商场、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3.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7MW,额定出水温度≤95℃。

⑵每台蒸汽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压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⑶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⑷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⑸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⑹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屋顶,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应符合本要点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设置前应事先征得设区的市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锅炉(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⑵必须用轻油、城市煤气、天然气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地下锅炉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密度大于0.75的气体燃料。

⑶燃料供应管道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设排污扩容器或相应的排污措施。当采用气体作燃料时,还应设事故排风系统。

5.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油箱间、油泵间属于丙类生产产房,燃气调节间属于甲类生产产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6.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百叶窗等),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7.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


二.锅炉房的结构

1.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当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锅炉房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2.锅炉房的门不应采用移门或上下拉的卷帘门,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锅炉的锅炉房主门的高度和宽度一般不应小于锅炉最大组件外形尺寸加0.5m。

3.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无积水,在锅炉房的地面上应开设下排水孔(沟),以利排水。

4.锅炉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锅炉间墙面(距地面1.5米以下)宜采用水泥抹面或瓷砖贴面等防潮措施并便于用水冲洗。

6.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7.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控仪表集中于操作间内,而且锅炉及安全附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措施。

8、设在木材生产车间内,无防火隔断墙的锅炉,应用非燃烧体、耐火极限为4h的材料砌筑防火墙,防火墙直接砌筑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400m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500mm。


三.锅炉房的内部布置

1.整装锅炉前端净距不应小于炉体长度的2/3,且不小于2米;立式锅炉可适当缩短;散装锅炉不小于4米,且不影响炉前操作和检修。

2.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不应小于0.8米,且应满足操作及检修(如更换管束、清灰、拨火等)的要求。

3.卧式锅炉顶部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米;立式锅炉顶部的净空高度要便于操作及检修;锅炉房其它通道的净空高度,也不应小于2米,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米。

4.对设置两台及以上锅炉的锅炉房,相邻锅炉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锅炉筒体直径的1至1.5倍。

5.锅炉房一般宜设置司炉工操作室,对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4t/h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大于或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必须设置司炉操作室。锅炉电控箱也可以设在锅炉前方,并保证操作时司炉人员能面朝锅炉水位表、压力表等仪表。

6.总额定蒸发量大于2t/h燃油、气锅炉房应设置泡沫灭火器或水喷雾系统,室外应有室外消火栓,其他锅炉房也应有灭火设备。

7、燃油锅炉房中的日用油箱、油泵一般不宜设在锅炉房内,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用耐火极限大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锅炉房日用油箱间及油泵间的门均应为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设挡油措施。日用油箱上部应设回油管,回油管回油量应大于油泵上油量。

8、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欧姆。

9、燃气锅炉锅炉房的设计方案还应符合燃气锅炉房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四、有机热载体炉一般不应放置在生产车间内,有机热载体炉锅炉房设计方案还应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要求。
首先,应符合国家卫生、环保、防火及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导热油炉热载体为导热油,发生泄露及爆管,容易引发火灾,因此,要特别注意防火要求。选址应尽量靠近用热设备,以减少油泵压头的损失和管道热损失。


1、地基开挖时,应根据炉型大小决定加热炉与炉壁的距离,一般要求:炉前空余3-4M,炉后空余1-2M,左右侧各空余1-3m。

2、导热油炉的贮油槽与炉本体间的距离不少与3M,且处于供热用热系统最低位置。如果贮油槽布置在锅炉房内,贮油槽与导热油炉之间应用隔墙隔开。

3、膨胀槽必须设在全系统最高处,管线最高标高的1.5-2M处,且不能位于加热炉的正上方。

4、热油循环泵应保持四周至少0.4M的空间。

5、引风机、除尘器可设置在锅炉房外。

6、电气控制柜应设在明亮、洁净、无受热辐射处,据墙至少0.5M。

7、膨胀器一般不得安装在有机热载体炉的正上方,膨胀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m。

8、停电频繁的地区,锅炉房内应有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

9、锅炉房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五、热水锅炉

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⑵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⑶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⑷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⑸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⑴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⑵必须是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
⑶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⑷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⑸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基其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5、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处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作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6、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8、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9、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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