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济南巨龙锅炉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 分享到: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产品列表
联系我们
济南巨龙锅炉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章丘市宁家埠工业区潘王路8号
电 话:0531-83420059
传 真:0531-83428778
邮 编:250211
主 页:www.julongguolu.com
邮 箱:105023353@qq.com
Q Q: 105023353
我国压力容器分类有什么具体规定?
我国压力容器分类有什么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04 15:45:38   浏览: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 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  A1.2.2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两个标准确定。两者不一致时,以危害(危险)程度高的为准。
版权所有:济南巨龙锅炉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章丘市宁家埠工业区潘王路8号 电 话:0531-83420059传 真:0531-83428778 邮 箱:105023353@qq.com
未经书面允许禁止转载本站信息内容、 建议使用1280×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方拓网络

鲁公网安备37018102000550号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5037186号